
北京市婚姻经营性债务案例-北京市婚姻经营性债务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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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解析
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张某某二女儿是十年赡养***的导火索,二女儿与老五媳妇的矛盾积怨已深,因此二女儿不敢回老家,但如果她不回来,就无法圆满调解,也会埋下一颗***,随时会爆炸。
家暴离婚案例分析 1993年,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生活习惯、观念等冲突不断,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被家暴的崔女士选择报警,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欠债,丈夫是否可以拒绝承担债务?
1、【法律分析】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欠债,若是该债款没有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丈夫可以拒绝承担该笔债务。
2、只要这些钱妻子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丈夫就可以拒绝承担债务。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妻子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3、所以,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人承担,并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另一方就可以避免承担债务。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者第三人并不知晓的,很难主张是一方的债务。
4、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这个网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来确定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是判决了夫妻共同的债务只由一方独自承担的,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两人一起索债。只是,在法律上不欠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并共同承担家庭、子女教育等义务。但在实践中,如果是妻子个人行为所致的债务,则丈夫通常不需要承担妻子的欠款。
6、这个要看妻子借的钱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可以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反之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谁的负债?谁的债权?
林宏是商店负债人,刘明跟店铺以前的债务是没有关系的,他没有权利还以前的债务,也没有权利动店铺以前的收入款。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
乙方分别欠甲方和丙方。乙方欠甲方80000元,乙方欠丙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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