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个案辅导案例-婚姻家庭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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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硚口法院仁寿法庭副庭长刘再安告诉记者,仁寿法庭是专审家事婚姻的法庭,因此每天在法庭都会遇见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家属,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很多情况是夫妻双方没吵,反而双方父母先吵起来。
案例: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于1994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电可,并购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
拜访吴杰臻之前,我翻了翻他的微博,果然每一个案例都直击人性。 他处理了超过1000起婚恋案件,在他的微博里,你能看到婚姻的生死万状。
常戎一本正经地反对:“做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不自信的表现,是还没有结婚就在为离婚找退路,那种做法我不能接受。
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婚姻有小孩也必须放弃1 家暴,经常家暴。在我们这种受封建社会影响许久的国家里,家暴可能比较常见,因此有些人甚至都习以为常了。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史的。
王某与梁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其一,1994年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构成同居行为;其二,王某是已婚人士,也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必须都是未婚状态)。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案例分析:(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丁二人无财产约定,故双方各自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丁在婚后的储蓄,均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产所有权并未从张昆手中发生转移,并未过户转让给任何第三人,而只是依法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房产分割,常见的计算方法如下:对于一方婚前以全款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不参与分割。
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依法判决,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照顾妇女儿童利益,便利生活、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会根据双方财产收入的贡献度来计算,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使用、占有、处分和 收益 的权利。
社会工作者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
1、离婚现在不再单单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了,它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2、周总理说:“活到老,学到老。”婚姻也应该是这样。学习怎么去爱一个人,以便让自己具有爱人的[_a***_],和被人爱的能力。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安定团结,希望大家都不要患了“爱无能。
3、那么,下文是由我整理的社会工作介入诉讼离婚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1、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2、阿强起诉时表示,老王与他失联,还离婚了,但是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前妻应该共同承担债务。
3、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4、李某系无职业自由公民,在与严某初期相识期间,李某想方设法要求与严某交往,人为意识低劣,不过,此与本案无关。但其中,李某与严某同居的行为,存在疑点。
5、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 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婚姻***的相关 法律知识 。
6、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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