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辅导案例参考-婚姻家庭辅导案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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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 2、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 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史的。
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1、硚口法院仁寿法庭副庭长刘再安告诉记者,仁寿法庭是专审家事婚姻的法庭,因此每天在法庭都会遇见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家属,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很多情况是夫妻双方没吵,反而双方父母先吵起来。
2、案例: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于1994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电可,并购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
3、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4、案例分析 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大儿子)。
5、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四)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
6、房子应属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的二分之一应给付对方;个人债务;其他同上。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根据这条规定,***和沈某在我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婚姻。我们在前面已经认定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史的。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果分析:综上,女方基于协议书主张分割涉诉房产,缺乏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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